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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区分院

林区分院派员出席一起盗窃案二审庭审

时间:23-04-11 15:37:3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4月4日上午,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在庆阳市子午岭林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某元盗窃上诉一案,林区分院指派检察官张维斌带办案组出席二审庭审。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在陕甘两地子午岭国有林区内4次盗挖柏树根共计8个,涉案价值共计151500元,逃匿两年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022年9月30日,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向子午岭林区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1月2日子午岭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以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在二审上诉检察环节,林区分院办案组依法提讯了原审被告人,全面审查该案犯罪事实与证据材料,制作了出庭预案和出庭意见书。在二审庭审环节,出庭检察官对上诉人进行讯问、对辩护律师的质证意见进行有理、有据的回应,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了辩论。针对李某某上诉理由和法庭审理的重点问题,发表了检察员出庭意见。

出庭检察官在出庭意见中强调,子午岭地处黄土高原腹地,是黄河流域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地区,辖区内稀有的天然次生林生态系统更是庆阳市唯一的生态保护屏障。近年来,在子午岭林区辖区内盗挖柏树根犯罪十分猖獗,呈疯狂态势,给本就十分脆弱的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加剧了水土流失,如果不依法严厉打击,将严重影响子午岭林区生态平衡。依法打击盗挖柏树根犯罪行为,保护辖区内生态环境资源是司法机关的职责与使命。原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科刑与原审被告人罪责相适应,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量刑适当,案件诉讼程序合法,建议法庭依法维持一审判决。同时告诫上诉人,一个人犯了错误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悔改,希望作为世代生活在子午岭林缘的被告人能在此次审判中汲取教训,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靠自己勤劳与付出发家致富。

庭审后,合议庭对该案的事实证据进行了综合分析,于4月6日作出了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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