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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院动态

以检察之名守护黄河安澜——林区分院专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时间:23-04-13 17:38:5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4月13日,林区分院召开全院大会,专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下称黄河保护法),党组书记、检察长魏刚主持会议并讲话。




魏刚介绍了《黄河保护法》立法背景、特征及宗旨,并领学《黄河保护法》,对相关章节进行了重点解读。他指出,全面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确定的重大国家战略,标志着黄河“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迈入有法可依的崭新阶段,对于保障黄河安澜,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魏刚强调,黄河流域生态脆弱且脆弱区分布广、类型多,上游的冰川、草原草甸和三江源、祁连山,中游的黄土高原,下游的黄河三角洲都极易发生退化,恢复难度极大且过程缓慢。林区检察机关作为守护生态的重要力量,在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筑牢黄河上游生态安全屏障,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方面,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魏刚要求,要加强学习。要结合“三抓三促”行动、主动创稳行动及“铸忠诚警魂”活动要求,按照先学一步、深学一层的原则,陆续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和系统培训,逐条梳理学习《黄河保护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深刻认识《黄河保护法》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方面的重大意义,逐条细化实化具体贯彻措施,制定出台任务分工和宣传贯彻方案,强化政治对标、思路对标、任务对标,加强思想动员,形成加压奋进的工作格局。两级院要迅速掀起宣传贯彻《黄河保护法》的热潮,全力营造学习宣传贯彻的浓厚氛围。要加强普法宣传。大力发挥“两微一端”传播优势,运用群众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方式,开设黄河流域治理保护专栏,依托“世界水日”“中国水周”《黄河保护法》实施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开展黄河流域保护专题讲座、普法宣传活动、公益活动等形式不断拓展宣传贯彻黄河保护法的广度和深度,激发民众以法治力量守护母亲河的意识和自觉,努力营造法律实施的良好氛围。要强化履职尽责。运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手段促进犯罪预防和生态修复,将生态环境恢复情况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把惩治和保护有机结合。结合“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及各院开展的公益诉讼小专项活动,依法办理涉及大气、水、土壤污染案件,坚决打击侵害水源涵养空间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和沿岸生态安全;依法办理水资源开发利用案件,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 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依法办理各类动植物资源保护案件,加强对动植物栖息地生态环境的保护,确保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依法支持牧区水利、黄土高原淤地坝等工程建设,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依法保护黄河流域自然文化遗产,加强对黄河流域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历史遗址、人文遗迹和风景名胜区的司法保护,为传承、弘扬黄河文化提供司法支撑。要强化司法协作。加强黄河上游最大支流——洮河流域内太子山、莲花山、尕海-则岔和洮河四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水源涵养区生态功能管控。积极推动构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河长+检察长+警长”联动工作机制,推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行动、日常联络等制度完善,定期召开司法协作论坛及联席会议,就加强黄河上游环境司法协助开展探索实践。建立黄河生态治理顾问群,聘请村镇检察联络员为黄河生态治理顾问,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线索摸排,推动检察监督向村镇下沉,形成检民携手同行、群众深度参与的黄河大保护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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