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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出生态保护组合拳 提升公益诉讼办案理念 ---全省首例涉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审理

时间:20-12-23 16:46:1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2020年12月17日,由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提起的全省首例涉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祁连山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20年1月7日,被告刘某某、张某某二人携带电网、钳子等作案工具,驾驶车辆擅自进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祁丰自然保护站实验区陶丰村老村部内,架设电网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野生动物,致使1只国家Ⅱ重点保护动物猞猁、15只“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兔死亡。2020年10月30日,被告刘某某被祁连山林区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刑罚;被告张某某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轻微被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虽然二被告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但其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侵害,损害了国家利益,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收到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线索后,由检察官办案组对全案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条件,在省检察院的支持下,林区分院依法立案并展开调查,承办案件检察官办案组认真审查刑事案件卷宗、询问案件当事人、查明被告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并于2020年10月21日在《正义网》上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间内没有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11月24日,依法向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刘某某、张某某依法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87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本次庭审,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指派2名员额检察官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履行职责,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紧紧围绕侵权行为、损害后果、赔偿数额及法律依据等问题一一举证,并从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关系、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利益职责、野生动物价值保护及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重要意义等方面充分发表辩论意见。

本案为全省首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野生动物违法行为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发表出庭意见中阐明:“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持生态系统平衡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具有无法估量的价值,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动物也是朋友,被告非法捕杀的野生动物均是生态系统的一部分,如果任意捕杀,自然界食物链就会断裂,其他动物也会随之消亡或减退,从而对生态平衡造成影响。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维护保护区生态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林区公检法的主责之一。本案的办理,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又教育和引导了社会公众提升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深刻践行了习近平总书记绿色发展理念”。

    本案经过庭审,法院依法对案件当庭予以宣判,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二被告也明确表示愿意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以自身行为为反面典型宣传生态保护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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