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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

起诉书(胡某某故意杀人案)

时间:21-12-02 16:43:1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

起 诉 书

甘林检公诉刑诉〔2018〕1号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9********,汉族,小学,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现暂无居所。2018年12月5日因故意杀人罪被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8年6月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甘肃省白龙江林区森林公安局舟曲分局立案侦查,于2018年6月9日被甘肃省白龙江林区森林公安局舟曲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甘肃省白龙江林区森林公安局舟曲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白龙江林区森林公安局舟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7月23日向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2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本案需完善部分证据,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8月27日至9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谈某某原为夫妻,并育有一儿一女。2018年4月16日两人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2018年6月7日中午13时左右,被告人胡某某和被害人谈某某在家中等女儿、儿子放学吃完饭后,被害人谈某某进入南侧自己的卧室,随后被告人胡某某也进入谈某某的卧室,与谈某某商量复婚一事。胡某某说“为了两个孩子我们就复婚好好生活”,谈某某说“不行,你把我钱花了”。胡某某说“钱花完了,我去挣,三十万我只花了八千。”谈某某不再理会胡某某,胡某某就走出谈某某的卧室,看到小孩吃完饭在写作业,又进到谈某某的卧室说“我三十万没花,存起来了,你现在答应复婚,我就给你。”谈某某还是不答应,不愿意复婚,要给她时间考虑。胡某某说:“给你钱、给你时间,你说给多少时间?”谈某某说“给三年时间。” 胡某某说“不行,时间太长了,我不同意”。说话中胡某某就开始用手摸谈某某的胸部、腿、屁股,谈某某不让胡某某摸,胡某某继续用手摸谈某某,把谈某某惹急了,这时谈某某向左翻了个身,就用右手从里面枕头底下拿出了一把刀要捅胡某某,胡某某很生气就用右手抓住谈某某拿刀子的右手在谈某某肚子上捅了一刀,谈某某“啊”一声,刚出声音,胡某某用另外一只手赶紧把谈某某嘴捂住,将谈某某脸朝下摁住,胡某某继续抓住谈某某拿刀的右手在谈某某的脖子上捅了一刀,这时谈某某抓刀的手就松开了。胡某某情绪失控,骑在谈某某身上,在谈某某脖子上捅了数刀,将谈某某杀死在卧室的床上,后将刀放在了谈某某身体旁靠窗一侧的枕头边。被告人胡某某不敢看谈某某的脸,看谈某某身体不动了,就用外面枕头盖住谈某某的头,从谈某某身上下来,扒掉她的裤子看了看(里面没穿裤头),然后就赶紧用被子盖住她的身子。当胡某某从卧室出来时,两个孩子已离家上学去了。期间被告人胡某某电话告知其前妻(李某某)他把谈某某杀了,让前妻来照看两个孩子。15时左右,被告人胡某某来到舟曲县医院沟(地名)**管理公司谎称河南老家出事了,想提取前一日(2018年6月6日)存入的30万元,因钱当天取不出来,被告人胡某某便回到被害人家中。当晚,两个孩子放学回家问其母亲去哪里了,被告人谎称“妈妈和一个阿姨出去了,过几天回来”。2018年6月8日14时左右,被告人胡某某送两个孩子上学后,骑着踏板摩托车来到南门高桥用自己的手机告知谈某某的弟弟谈某甲,他将谈某某杀了,并通过110报警平台投案自首,随后将自己的手机扔进白龙江,返回被害人谈某某家中等待民警到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单刃匕首,被告人、被害人衣物,现场提取的带血迹的被套、床单、枕巾、枕套,照片等。

    2、书证:舟曲县公安局110接警、处警记录单、110反馈单、舟曲县公安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处警情况说明、甘肃省白龙江林区森林公安局舟曲分局刑侦大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手机通话记录等。

    3、证人:谈某甲、李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物证检验鉴定报告》、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以非法手段剥夺他人生命,手段残忍,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

                检察员:张强国  梅成志

                         

                          2018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舟曲县公安局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409页,录音录像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被害人家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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