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在张掖市祁连山林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马某义、王某等四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上诉一案。为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魏刚出席二审庭审,依法履职,指控犯罪。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院长李景辉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


2021年8月22日,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马某义、王某国、马某龙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向祁连山林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29日,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义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马某龙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某国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缓刑,合并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马某义、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简要案情,2020年8月30日,原审被告人王某、马某义、王某国、马某龙四人进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祁丰自然保护站234林班(实验区),由马某义、王某用枪猎杀白唇鹿2只,后在马某龙的帮助下三人将猎杀的白唇鹿剥皮、肢解,并将白唇鹿肉用马驮运至王某国的牧业点。8月31日,王某、马某义、马某龙、王某国先将留在山上尚未驮完的白唇鹿肉用马驮至王某国的牧业点,后四人又将白唇鹿肉用马驮至王某牧业点。2020年9月1日,段某某(不起诉)驾驶自己的车牌号为甘BC1809的车辆拉着马某义走在前面探路,原审被告人王某驾驶装有白唇鹿肉的王某国的车牌号为甘B93393的白色皮卡车拉着马某龙走在后面,四人一同前往嘉峪关,将白唇鹿肉运输至嘉峪关市新城镇安远沟村一农户后院,以5900元将一百余斤白唇鹿肉出售给鲁某(不起诉)。次日凌晨,王某、段某某将剩余的白唇鹿肉从嘉峪关市运输至张掖市肃南县祁丰乡时,被肃南县裕固族自治县公安局祁丰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动物制品为白唇鹿,属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20年8月30日,原审被告人王某国与王某、马某义、马某龙进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祁丰自然保护站234林班(实验区)时,携带其兄王某新赠与的一支小口径步枪,后藏匿于肃南县祁丰乡腰泉村水峡一带的石崖下。2020年12月1日,在王某国的指认下,从祁丰乡腰泉村水峡的一处乱石堆中提取疑似小口径步枪一支。经张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疑似小口径步枪为枪支。
在二审上诉检察环节,魏刚检察长和林区分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及干警组成办案组,对该案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一是依法提讯了四名原审被告人;二是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三是补充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四是通过被告人供述和认真细致的研判,发现了本案新的关键证据;五是制作了出庭预案和出庭意见书。在二审庭审环节,魏刚检察长和出庭检察官对上诉人进行讯问、出示核实新证据并对辩护律师的质证意见进行有理、有据的回应;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了辩论,针对马某义、王某上诉理由和法庭审理的重点问题,发表了检察员出庭意见。
魏刚检察长在检察员出庭意见中强调,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以及政治价值,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重点保护。非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濒临灭绝的危险,严重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必须依法予以惩处,才能有效遏制滥捕、滥杀犯罪势头,才能切实保障人类的生态平衡、生态环境和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本案将择期宣判。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祁连山林区法院、张掖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甘肃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祁连山分局部分干警,被告人家属和群众100多人参加了旁听。